近日,司法部会同财政部、证监会起草了《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《意见稿》),其中拟规定,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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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一政策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、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。
《意见稿》主要聚焦中介机构服务中的相关收费等问题,明确中介机构、发行人、地方政府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。同时,《意见稿》对地方政府的禁止性规定引人关注。
第十条规定,地方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,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。第十六条规定违反第十条的,应当追回上市奖励,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这可视为禁止政府层面的“或有奖励”。
企业上市成功可以发挥融资功能,其效果或相当于地方对外招商引资,可为当地吸引更多发展资金、拉动地方经济发展、获得更多税收、带动更多地方就业。政府为企业上市提供奖励、包括对中介机构进行奖励,其意在减轻企业上市的成本和风险,鼓励更多企业积极寻求上市。但企业申请上市,本是市场主体的自主、自发行为,在目前情况下其弊端也不容忽视、合法性也存疑。
首先,可能破坏市场公平竞争。上市企业与非上市企业都是平等的纳税和竞争主体,政府理当平等对待,而不应厚此薄彼。非上市企业相比上市企业,本来就在融资渠道方面存在一定差距,政府再对成功上市、成功发行企业予以奖励,锦上添花的结果可能拉大两者在发展潜力等方面差距,加剧两类企业的不公平竞争。
其次,地方政府对企业上市奖励的合法性存疑。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第十条规定,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,没有法律、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,不得含有“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、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;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”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。财政奖励显然影响会企业市场经营成本、导致不平等竞争,地方对企业上市的财政奖励政策,或难找到相关依据,合法性自然存疑。
其三,可能拉大地区发展差距。各地政府对企业上市的奖励政策,也可能出现攀比与竞争,经济越发达地区财政实力更强,对企业上市的奖励力度可能越大,由此企业上市就可能越多,发达地区形成对资金、财富的虹吸效应,经济落后地区发展或更为举步维艰。
其四,可能助长违法违规行为。地方政府若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,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,这是以结果论英雄、论奖赏,由此一些企业及中介机构为了达到股票上市、发行的结果,或欺诈发行、或过度圈钱。而一些企业虽然前期支付了发行上市成本,但发行上市失败、最终也拿不到地方政府奖励资金。总体看来,上市奖励政策的正面引导效应存疑。
市场的归市场,政府的归政府,企业上市无需地方政府财政奖励支持引导,其争取上市过程虽然需要付出中介费用等诸多成本,即便没有上市成功,也可能由此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,规范公司治理架构,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,并非就毫无所得。企业上市与否,应由自己权衡利弊得失。
地方政府对企业上市的财政奖励介入,缺乏正当性,反而可能起到副作用。各地若取消上市财政奖励政策,完全由企业按照市场规则来开展争取上市、公开发行股票工作,可以让各类、各地企业展开公平市场竞争线下股票配资,有利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,有利节约地方财政资金,让财政资金更多用于保基本民生等更为合适的领域,这些领域才是地方政府的职责所在。